Thursday, March 29, 2012

王家 partII


excerptd from my replies in a series of mail exchange with a friend
(前略)
我同意你所說的在都更不是只是拆舊房子蓋新房子,台灣的都更概念更值得討論。而且我也同意在王家這個個案上,在很多地方都有瑕疵。但我想強調的是這是個案,如果這個個案中凸顯出來行政或法律上的問題,那應該從根本下手去解決,而不是只解決這個個案。很多人所說的,這家人都是好老百姓,他們不愛錢,他們家已經住了好幾代,如何如何。在我看來,說這些都只會分散討論的焦點,他們平常待人處事如何,他們的身份地位,都不應該影響我們判斷這件事的是非。

以我ㄧ個外行人的看法,我認為政府應該依法行政,以及人民守法應該要是一個民主社會的常態,基本的價值。人民不能選擇性的守法,政府不應該選擇性的執法。不能說這個人是個好人,所以我就不拆他家的房子。ㄧ個人不能說我覺得擋救護車沒什麼大不了,救護車裡很可能都是亂打119把救護車當計程車的人,所以我就去擋救護車以凸顯救護車被濫用的事實。你這麼想,不代表其他人也這麼想。我同意法律侵犯了社會大眾,那要改變的是法律,而不是社會大眾。但一個人認為法律有不公不義,應該依循設計制度解決,而不是自己為擇善固執地衝撞,違法,或阻礙執法,因為我這麼想,不代表你也這麼想。在新規則還沒定好之前,大家還是應該照舊規則。我不認為阻礙執法是必須的成本。在我看來,死刑定讞,就應該執行。學生違法,就該法辦。如果全部的人犯了法都不該法辦,那法律就應該廢除,如果學生不用法辦,某些人才該法辦,或在某些情況才法辦,那遊戲規則就應該補充寫清楚。

我想歸根究底,我們對這樣的社會成本「必須」或「不必須」意見不同的關鍵在於,我認為現有的制度已有管道可以解決問題,而你認為其有所不足,因此必須訴諸體制外的管道。當一個民主社會越來越進步,制度越來越健全,這種訴諸體制外的案例應該要越來越少,體制外管道的效果應該要越來越有限。想要訴諸體制外管道的人就會失去動機。而且我認為就算現有制度有所不足,只要有任何一個體制內的切入點,就應該尋求體制內的方式解決,過程可能比較痛苦,漫長,但還是應該如此。反而是尋求體制外的管道解決,結果如果沒解決,浪費了大家的時間金錢,如果解決了,體制外的管道被證明有效,大家紛起效尤,都不循制度內的方式解決,這反而是對社會進步有害的。我所說的常態,想要說的就是這件事。

(略)

我所指的體制外管道不只是群眾運動, (而且,群眾運動還是有體制內的方法,合法的集會抗爭,讓自己的聲音被聽見),體制外的管道是指一切不合法的問題解決方式。比如說送紅包,攀關係,大家聽說送紅包有效,都送紅包,會不會有一天沒送紅包就辦不了事了呢。如果送紅包才辦事,就應該立下規定,什麼事多少錢。
不管妨礙公權力或送紅包,我還是認為認何選擇性的守法都可能流於單方面的偏執,或所謂主觀的價值觀。也對明知自己守法會吃虧但還是堅持守法的人不公平。我認為體制是很有彈性和包容力的,坐下來談,什麼都好談,這也應該是唯一的溝通,訂遊戲規則的平台。如果這樣的平台至今仍不存在,作為社會的一份子,應該心急應該是趕快建立這樣的平台,而不是解決王家,或解決都更。

我認為你說的影響別人的價值觀是可以的,但訴求的點是:我這樣想,多一點人都這樣想可以形成力量,這沒有問題,有力量,就像一個猛男,猛男不是就可以為所欲為仗勢欺人(或許他覺得是仗義直言主持公道)而且有多少人,他們不是弱小,只是沒有聲音,或沒時間有聲音,他們的力量不應該被忽視,而體制內建立起一個公平展現力量的平台是重要的,那應該要是被大家使用、認可的管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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